2021年11月26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关于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报批稿)的公示。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1
年度浙江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浙建设函〔2021〕145
号)的要求,由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省气候中心等单位修编的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已通过审查,现批准为浙江省标准,编号为
DB33/1015-2021,自2022年1月1 日起施行。
该标准适用于浙江省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建筑的建筑节能设计。单幢居住建筑内设有总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m2的配套服务用房,应按居住建筑进行节能设计。
共分为 9 章和 5
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室内热环境与设计计算指标,建筑与围护结构热工设计,建筑节能综合指标,供暖、通风与空调,给水排水,建筑电气与智能化,可再生能源应用等。其中第
4.2.1 条、第 4.2.2 条、第 4.2.4 条、第 4.2.5 条、第 4.2.7 条、第 4.2.9 条、第 4.2.11 条、第 4.2.12
条、第 4.2.13 条、第 5.0.2 条、第 6.3.3 条、第 6.4.2 条、第 6.4.3 条、第 6.4.5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1.增加了可再生能源应用章节;2.
建筑热工性能做了相应修改及提高;3.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给水排水、建筑电气等用能设备能效等级相应提高;4.调整增加了部分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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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报批稿)提出:
居住建筑的建筑、建筑热工、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建筑电气与智能化等必须进行节能设计,并应按规定应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室内热环境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耗,使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建筑的设计计算节能率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本标准作为《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的补充和对原浙江省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 准》DB33/1015-2015
的修编,旨在更好地贯彻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度,进一步提高在本省居住建筑中能源的利用效率,以实现在 2030
年前浙江省建设领域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目标。
关于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报批稿)的公示
根据我厅《关于印发〈2021年度浙江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浙建设函〔2021〕145号),由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修订)已完成报批稿的编制工作。现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报批稿)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1年11月26日-2021年12月25日。
联系人:葛鑫钬,0571-87052835
附件: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报批稿).pdf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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