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我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我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住建局,镇江新区城乡建设局、镇江高新区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广建筑领域“四新”技术应用,规范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市场,保障民用建筑工程质量和节能效果,根据《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89号令)和《关于加强我市绿色建筑管理工作的通知》(镇政建〔2015〕198号)等要求,现将我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登记事项(以下简称“节能材料产品登记”)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
本通知所称节能材料产品登记,是指进入民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直接影响工程建筑节能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原材料、设备和构配件产品。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中使用的节能材料产品,除执行国家及地方现行相关
标准、法规、文件外,应按本通知进行登记,鼓励申请单位以系统化产品单元进行登记。
申请登记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应具备相应的应用技术规程,并和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验收。主要包括:
1.内外墙保温类;
2.新型墙材类;
3.门窗、遮阳系统类;
4.楼屋面、地面保温隔声类;
5.可再生能源类;
6.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7.其他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相关技术与产品(根据省住建厅技术公告适时调整)。
二、节能材料产品登记应提供的主要资料
1.镇江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登记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3.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经办人办理登记手续的授权书;
5.产品生产企业营业执照;
6.产品具有的国家、省或行业产品质量标准,如不具有上述相关标准,应提供经省住建厅认证的企业标准;
7.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全套产品系统型式检验报告;
8.签订的施工(采购)合同文本;
9.通过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专篇图纸;
10.节能材料产品工程现场见证取样复试检测报告。
三、节能材料产品登记程序
节能材料产品登记应由材料产品采购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属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施工(采购)合同签订后,按本通知第二条所列清单1-9项提供申报材料。材料进场达到送检批次后,由申请登记单位在主管部门现场见证下对产品进行抽检复试。复试检测合格后,可计入该节能材料产品现场见证取样合格批次,由主管部门颁发登记证书,节能材料产品在取得登记证书后方可使用。
四、对登记材料实施动态监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施工现场所使用的节能材料产品登记手续进行核查,并加大“双随机”抽检力度。对不合格的节能材料产品,由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作出相应处理:
1.对登记复试、“双随机”抽检、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节能材料产品,由项目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住建局对节能材料产品生产企业在全市范围进行通报、不予颁发登记证书或取消登记资格,且相关生产企业半年内不得向我市范围内工程项目供应同类节能材料产品。
2.对使用不合格节能材料产品的工程项目,由项目属地质量监督机构下发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或局部停工通知单),责令责任单位立即封存相关节能材料产品,不得继续使用。对已经使用的,按相关规定采取拆除、扩大检测、设计认可、专家论证、加固处理等方式进行处置,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节能效果。同时,按相关规定将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不良行为计入信用评价范围。
3.对参建各方主体及节能材料产品生产企业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由项目属地质量监督机构移送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执行,各辖市可参照执行。
镇江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登记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