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18年江苏句容市财政局就发布了关于印发《句容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对绿色建筑项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科技支持项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超低能耗被动式节能建筑项目等作出奖励支持政策说明。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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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容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工作,加大节约型城乡建设力度,规范句容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全面推进镇江市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3〕284号)、《镇江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镇财规〔2017〕8号)和市政府关于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句容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江苏省、镇江市及我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导推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新建绿色建筑发展及其他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引导、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自主申报、逐级审核、市级择优的程序,主要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实施。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共同管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明确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监管职责,在申报、评审、执行、监督、评价等各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
第五条财政局主要负责:
(一)根据镇江市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项目择优申报工作,负责审核项目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资金预算的合规性,审核项目投资来源及资金使用的合理性;
(二)预算执行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要求及建设进度等拨付、结算专项资金;
(三)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项目进行结算、决算及考核验收;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
(一)根据镇江市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会同财政局做好项目申报工作,负责审核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
(二)项目执行管理,包括政府采购、跟踪检查、项目验收、财务管理、会计审核等,并及时向财政局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工作总结、验收评估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等材料;
(三)会同财政局对项目进行结算、决算及考核验收;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建设实施,主要负责: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
(二)按照主管部门评审结果,组织项目实施,在实施过程中依据相关建设项目管理制定,实行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及时对各单项工程进行验收,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监管;
(三)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并按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做好会计核算;
(四)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对项目进行检查监督及结算、决算及考核验收,提供相关工程和财务报表资料;
(五)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项目绩效评价;
(六)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七)对项目的质量、使用效果负责;
(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补助对象及方式
第八条专项资金主要支持:
(一)绿色建筑项目。对获得二星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设计标识并按标准建设的项目、获得一星级及以上设计标识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开展绿色施工示范的项目给予奖励,优先奖励获得绿色建筑三星级设计标识的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项目以及科教文卫建筑、纪念性建筑等具有重大示范作用类建筑项目。
(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支持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优先支持既有机关办公、科教文卫等公共建筑和老旧小区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支持节能服务机构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年节能量达到100吨标准煤以上的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科技支持项目。支持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技术(产品、材料)攻关、研发和集成应用,规划、标准、规范编制和完善,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能源审计等项目。同时支持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作调查和研究。
(五)具有重大示范作用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超低能耗被动式节能建筑项目。
(六)其他符合支持方向的项目。
(七)除第(一)、(四)项外,如已享受中央、省、镇江市级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再享受我市补助。
第九条专项引导资金补助标准:
(一)绿色建筑项目。获得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获得一星级以上设计标识的既有建筑改造项目奖励3元/平方米,获得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的项目,再奖励3元/平方米;对一星级绿色建筑项目最高奖励额度为30万元(获得运行评价标识),对二星级绿色建筑项目最高奖励额度为50万元(获得设计标识最高不超过20万元,获得运行标识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最高奖励额度为80万元(获得设计标识最高不超过30万元,获得运行标识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于5万平方米以下科教文卫建筑、纪念性建筑项目的奖励标准可根据技术进步、成本变化、具有重大示范作用等情况进行调整。开展绿色施工示范项目,按照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工作方案,经专家组评审后,给予一定奖励。
(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根据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年度节能效果给予一定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该项目的建筑节能技术改造。
(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对节能服务机构,按照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年度节能效果给予一定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科技支撑项目。按照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工作方案,经专家组评审后,予以定额补助。
(五)具有重大示范作用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低能耗建筑项目。在项目确定后,综合考虑项目节能效益和节能新增投资,给予一定奖励。
第四章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条每年年初,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财政局组织进行项目初审并联合行文上报。
第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初审、评审、会商、公示、批复下达。
初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内容包括:申请项目是否符合指南要求、申报流程是否符合规定、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提交承诺书等。
评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评审方案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经财政局审定后实施。
会商:对通过评审的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时提出年度项目安排计划报财政局审核会商。
公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通过审核会商确定的项目上网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批复下达:公示无异议,经市政府审定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财政局对项目安排予以批复下达。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资金预算、目标任务等。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应按照原项目申报程序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核准,报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镇江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变更:
(一)项目实施内容、投资变更达到预算总投资的10%及以上;
(二)项目实施主体变更;
(三)项目实施地点变更。
第十四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方案负责组织专家验收评估。验收评估内容包括:实施方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技术规范和标准执行情况、配套能力建设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财政局安排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并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当年专项资金总量综合确定项目扶持金额。
第十六条专项引导资金拨付方式:
(一)对绿色建筑、具有重大示范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超低能耗被动式节能建筑项目,下达全部补助经费。
(二)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下达补助经费总额的70%,项目通过验收评估后,再下达30%。
(三)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科技支撑项目,在项目确定后,下达全部补助经费。
(四)项目未通过验收评估或确认后半年内未启动实施的,项目单位需将已经下达的资金退还财政局。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应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踪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八条各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纪检督查、审计部门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须对单位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以及资金使用管理做出承诺,做出虚假承诺的将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九条对于项目承担单位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由财政局责令改正,三年内取消项目单位申请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引导资金,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句容市财政局、句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