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山东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部署,把建筑节能作为推动住建领域绿色发展和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举措,主要在政策法规、技术标准、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等方面做了以下工作。
(一)完善建筑节能规章政策。省政府2017年颁布《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明确提出,设计企业出具的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计深度要求,并参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出具验收意见;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完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妨碍相关分部工程验收的施工。2019年颁布施行的《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省政府令第323号),对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技术推广应用等方面提出节能要求,并鼓励建设能效水平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低能耗建筑。
(二)下放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2018年修订的《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将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放至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落实条例规定,我厅印发《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鲁建节科字〔2018〕40号),全面下放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工作,明确认定工作执行全省统一程序、标准,省级负责制定发布认定目录和技术要求,市级负责组织实施,并对认定条件、程序等进行了规范。
(三)健全建筑节能技术标准体系。在全国各省率先发布执行居住建筑节能75%设计标准,严格执行新版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结合山东实际,积极推行建筑保温结构一体化,颁布《
FS外模板现浇混凝土复合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 37/T 5067-2016)、《
CL建筑体系技术规程》(DBJ/T14-043-2012)等20余项保温系统标准规范,形成了现浇混凝土复合结构保温体系、砌体结构自保温体系、夹心砖砌体结构复合保温体系、装配式墙板自保温体系等4大类8项一体化技术。
(四)强化节能工程质量监管。建立健全建筑节能全过程监管机制,将建筑节能工程使用要求和质量保证列入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加强节能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鲁建质安字〔2018〕8号)明确,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绝热、粘结材料和增强网等,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涉及节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重点建筑材料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市监质监字〔2018〕8号),将外墙保温材料列为监管重点,加强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监管及行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