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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发展,规范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办法》。
支持范围包括对非政府投资项目的绿色建筑示范项目、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装配整体式建筑示范项目、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立体绿化示范项目和建筑节能管理与服务项目。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单个项目最高奖励600万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的补贴资金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额的
30%。具体奖励标准和方式如下:
支持标准和方式
(一)符合绿色建筑示范的项目,二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每平方米补贴 50 元,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每平方米补贴 100 元。
(二)符合装配整体式建筑示范的项目,AA 等级每平方米补贴 60 元,AAA 等级每平方米补贴 100 元。
(三)符合超低能耗建筑示范的项目,每平方米补贴 300 元。
(四)符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的项目,居住建筑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 50 元;公共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 20%及以上的,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 25
元;公共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 15%(含)至 20%的,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 15 元。
(五)符合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的项目,采用太阳能光热的,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 45 元;采用浅层地热能的,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 55
元。
(六)符合立体绿化示范的项目,花园式屋顶绿化每平方米绿化面积补贴 200 元;组合式屋顶绿化每平方米绿化面积补贴 100
元;草坪式屋顶绿化每平方米绿化面积补贴 50 元。一般墙面绿化每平方米绿化面积补贴 30 元,特殊墙面绿化每平方米绿化面积补贴 200 元。
(七)由政府组织的能源审计和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等建筑节能管理与服务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确定的费用支付。各区、特定地区管委会应对辖区范围内由政府组织的能源审计和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等建筑节能管理与服务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八)国家明确要求地方给予政策配套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事项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用途,市级财政将给予适当支持。鼓励各区、特定地区管委会对辖区范围内被列为上海市绿色生态城区试点、示范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九)单个示范项目最高奖励 600 万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的补贴资金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额的 30%。
但是已从其它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一项目只能选择本办法支持范围中的一项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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